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9民初2157号
原告:献县某某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经营者:***,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献县某某建材厂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献县某某建材厂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某某建材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某某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16元,由献县某某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