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5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3.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艾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