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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58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住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3.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艾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