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4315号
原告:玉田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林东遵宝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12日生,满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聚源大街东风市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玉田县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