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4执恢1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窦妪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宝塔花园小区**3-商01。
负责人:边少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聚源大街东风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石家庄金隅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冀0104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本院向被执行人颁布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
在本案执行中,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执行。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