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恢322号
申请执行人***信和租赁站,住所地***东尹村。
被执行人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聚源大街东风市场。
申请执行人***信和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8民初9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书本金50万元,缴纳执行费74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19年7月3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车辆的查封;
三、2019年8月2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
五、2019年11月2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19年8月19日将被执行人河北赢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七、2019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高利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付子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