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5017号
原告:安徽国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H2楼4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81241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正丰苑1幢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561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国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5元,由原告安徽国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