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复纬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550号

申请人:上海复纬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1958号南六84。

法定代表人:周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礼,山西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11号百帮创业园7栋3层。

法定代表人:施成贵,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复纬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复纬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复纬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为1570元,由申请人上海复纬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欣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为丽

书 记 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