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502民初1809号
原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5层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56175。
法定代表人:施成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云,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媛媛,安徽嵆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中店乡南乡村六舒路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3042543H。
法定代表人:缪东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该公司法务。
原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极光公司”)与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伴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极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媛媛、被告六安伴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极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尾款79353.64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以79353.6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委托书》,被告委托原告承建六安恒大首府30#、32#商业泛光照明工程。合同总价为79353.64元,委托书第7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实际造价的90%,办理完毕结算后14天内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付清”。该工程2021年1月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8月进行结算,经结算工程总价为79353.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六安伴球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结算书并没有答辩人盖章确认,经代理人了解,该结算书结算金额仅为答辩人预决算部门初步确认金额,该结算金额79353.64元未经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核。按照一般惯例,经过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核的结算金额会比初步确认金额要少。二、《工程委托书》约定工程的保修期为两年,办理完毕结算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一次性付清,故按照初步确认的结算金额答辩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79353×0.95=75385.96元,应扣减金额为3967.68元,余款尚未到支付条件。三、双方对于利息并未进行约定,原告主张以初步结算金额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安徽极光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工程委托审批表》、《工程委托书》,证据三完工申请,被告六安伴球公司对其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二工程结算书,被告六安伴球公司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10日,被告六安伴球公司向原告安徽极光公司出具一份《工程委托书》,内容主要有:“兹委托贵单位承建六安恒大首府30#、32#楼商业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具体工程委托约定如下:1.工程范围:六安恒大首府30#、32#楼商业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图纸内工程,包括图纸内的灯具、电气配管配线等。……5.工程结算依据:(1)本工程计价办法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暂定造价79353.64元(人民币柒万玖仟叁佰伍拾叁元陆角肆分);计价项目及单价见附件清单;结算时工程量以竣工图计算。……6.保修:两年。7.付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实际造价的90%,办理完毕结算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一次付清。”原告安徽极光公司、被告六安伴球公司在委托书的尾部签章确认。
上述《工程委托书》经审批后,安徽极光公司自2020年12月25日开始施工,于2021年1月10日完工。六安伴球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进行验收,确认施工完成。此后,安徽极光公司向六安伴球公司出具《工程结算书》,六安伴球公司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79353.64元。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极光公司与被告六安伴球公司签订的《工程委托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安徽极光公司现已依约完成六安恒大首府30#、32#楼商业泛光照明工程并通过验收,六安伴球公司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对于工程款数额,原告出具的《工程结算书》载明的工程价款为9353.64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在《工程委托书》第7条约定了付款期限:“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14天内支付实际造价的90%,办理完毕结算后14天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后14天内一次付清”,因案涉工程于2021年1月21日竣工验收,现尚不满两年保修期,保修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给付条件未成就,故本院暂不予支持。经核算,六安伴球公司应支付安徽极光公司的工程款为75385.96元(79353.64×95%)。同时,因被告六安伴球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现原告安徽极光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385.96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2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0元,由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郁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九龙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