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J1楼C座15层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56175。
法定代表人:施成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杏威,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5689694717。
法定代表人:张志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工程款68068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35元,执行费920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公积金及不动产等财产的所有情况,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