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百帮创业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49756175。
法定代表人:余奥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然,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然银行存款人民币56525.03元[其中居间费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5326.03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74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