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504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港码头1号港务大厦702,组织机构代码:715430995。

法定代表人乐燕儿。

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工业C区富丹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4904938。

法定代表人陈志军。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902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3314657.6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546元,受理费16658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已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无股权,名下有2010年出厂的浙L×××××江淮牌车辆和2012年出厂的浙L×××××跃进牌车辆,该车辆未实际控制到位,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工业用地已被足额抵押,本院正在另案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7月9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3314657.65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50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顾祥男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何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