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903民初2429号
原告天津蓝天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蓝天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蓝天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乐海奇
代书记员 李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