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6)浙0902执1330号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定海区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与舟山圣安娜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陈宏方、陈志军(2016)浙0902执1330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多起案子缠身,查询银行无存款,财产处置需较长时间,无法在审限期间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902执13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书记员 何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