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3执恢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3号楼东5层。
法定代表人施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波、董佳艺,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工业C区富丹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陈海云,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25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罗奇炯。
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商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河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章敏敏。
关于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陈海云、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商业联合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款共计3741833.3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执行款共计3741833.3元。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有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路××号的不动产(已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及车牌号为浙L6××××的江淮牌车辆、车牌号为浙LD××××的跃进牌车辆;被执行人陈海云有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路××号的不动产及车牌号为浙LG××××的帕萨特牌车辆、车牌号为浙LD××××的林海·雅马哈牌车辆;被执行人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浙L0××××的风度牌车辆、车牌号为浙L5××××的豪爵-SUZUKI牌车辆;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商业联合有限公司有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路××号不动产(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处置中)、舟山市普陀区××路××号的不动产。
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陈海云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路××号的不动产,但系集体土地性质,暂无法处置;2、查封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商业联合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路××号的不动产,但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该不动产;3、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并责令交付,但未实际控制;4、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5、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受偿额0元,剩余3741833.3元执行款尚未被清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903执恢1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齐培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蔡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