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3执1665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东港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施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俞宏波、董佳艺,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工业**富丹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陈海云,女,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罗奇炯。
被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商业联合有限公司,住所地舟,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河路**v>
法定代表人章敏敏。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陈海云、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山市普陀商业联合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归还担保款3741833.3元及相应违约损失,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支付担保业务费72000元,被执行人**、陈海云、舟山市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担保款3741833.3元及违约金374183.33元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终结(2017)浙0903执16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鹏飞
审 判 员 江 涛
审 判 员 张佩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胡 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