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舟普执民字第33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舟普劳仲案裁字(2014)第02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3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执行到位被执行人未结的工程款150000元。因被执行人尚有多件涉及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本院依法进行执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4114元。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等财产已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舟普执民字第3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顾健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