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百士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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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余执民字第1933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百士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成杰。
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百士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冠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款5361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有多案,其名下房地产、设备等均被该院查封,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且评估价值低于抵押价值。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百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19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