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35256号之一
原告: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街道开发大道将军山一路33号裕潽物流园S24栋1-2楼。
法定代表人:张林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水榭春天花园二期7栋紫荆苑一单元12A及12B。
法定代表人:李民峰。
被告:李亮,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告:苏红霞,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原告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仁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亮、苏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原告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4.1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57元,均由原告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燕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顾郦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