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执874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星。
被执行人:***。
关于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告承担以下义务: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及违约金。由于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东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已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本院依法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挖掘机一台(机型JCM933D、机号L1BD0080)进行了公开拍卖。2021年3月22日,由竞买人邓杰锋以人民币24616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笔款项在扣除司法辅助拍卖、评估费等优先费用后,剩余240974.4元。除前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于2021年4月21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上述执行情况已知晓,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2020)粤0112执87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12执87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桂模
审判员 魏文秀
审判员 杜俊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全养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