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6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赵文正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626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买卖合同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的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乌审旗蒙大矿业有债权,我院于2019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乌审旗蒙大矿业的债权扣留20200元(包括案件执行费200元)。本案的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用扣留的债权来偿还本案的买卖合同款20000元。同时申请人认可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情况,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将本案的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根据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审判员 王 铭 晨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震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