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2民初995号
原告:***,女,,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东,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玉明,内蒙古慧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赵文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敬,该公司市场部经理。
第三人:任宝俊,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任宝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飞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李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