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执恢153号
申请执行人:***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图克镇。
法定代表人:高欣。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正。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2月02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鑫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旭帛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内0626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娜 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那日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