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508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东279号。

法定代表人:周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峻,男,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街道北京路豆腐厂4号龙宇大厦10楼D座。

法定代表人:周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冲华,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9748元,减半收取48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74元,减半收取24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