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来水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5)孟民初字第4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自来水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6元,减半收取11128元,由原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 兵 审判员 陈 琨 审判员 李咏荭
书记员 陈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