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1民终769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87-395号星耀大厦主楼9层901-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0422U。
法定代表人:孟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冲华,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欧盛腾水处理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诚业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66255280。
法定代表人:孙琦显。
上诉人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欧盛腾水处理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08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云南清源水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可于本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结算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斐
审判员 李洁瑜
审判员 谢银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