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1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让索南,男性,1976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世双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石小梅。
本院在执行**让索南与内蒙古盛世双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让索南依照(2019)内0621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案件款45438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 判 长 王树明
审 判 员 韩睿容
审 判 员 白 雪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