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世双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安才让索南、内蒙古盛世双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1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让索南,男性,1976年01月15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内蒙古盛世双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

法定代表人:石小梅。

本院在执行**让索南与内蒙古盛世双龙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让索南依照(2019)内0621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案件款45438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 判 长  王树明

审 判 员  韩睿容

审 判 员  白 雪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