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1号1-1栋2层20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3085.9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涉及多案,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2020)川0121执1197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天海家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本院已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该案的破产审查报告。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己穷尽执行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姚 鸿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