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403执恢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8000-0。
法定代表人左泰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福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区武阳乡大塘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7756886-4。
法定代表人曾明。
关于申请人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本金6069890元及利息1379123.42元、保全费5000元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位于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彭山南方家居产业园25-18号工业厂房(房产证号:权0046865、0046866号,监证0071885、007188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彭国用(2011)第03057号),拍卖成交价为2094万元。本案通过统一分配,本案申请人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分配了4261069.18元(首查封优先分配1604265.18元、普通债权比例分配2591804元、垫付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60000元)。故本次恢复执行的金额已全部执行到位。对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3执恢74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浩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