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1358号

原告:***,男,1981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泰明,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建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