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802财保148号
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建中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左泰明,执行董事。
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众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草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众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51×××21账户内的存款在2,20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众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51×××21账户内的存款在2,20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现代彩钢建房有限公司、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唐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