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03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7838000-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武阳乡大塘村*组。组织机构代码:57756886-4.
法定代表人曾明。
关于申请人四川裕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山圣马诺家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中,本院已启动对被执行人位于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的工业用地房地产的二次评估拍卖程序。现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本案即将进入网络拍卖程序。因拍卖程序所需时间无法确定,经征求申请人意见,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启动网拍程序时再恢复原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谌英
审判员*娟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