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233执保102号
韶关市联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保全人韶关市联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向阳支行(账号:44×××66)的银行存款在5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向阳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向阳支行(账号:44×××66)的银行存款在5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50000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以保全完毕的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