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05民初1575号
原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沙州路43号碧岛华庭2幢1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郑邦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钢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若诗,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德枫五金经营部,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松山下村委新小江村30号及一、二楼。
经营者:雷剑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鹏,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俊良,男,汉族,住乳源瑶族自治县。
第三人:赖德开,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原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水电”)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德枫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德枫五金”)、陈俊良、第三人赖德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华源水电诉称,2019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德枫五金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德枫五金采购线管等建筑施工五金配件材料。《购销合同》签订后,被告陈俊良向原告出具了《付款委托书》,承诺原告向其指定的账户(被告德枫五金)付款视为其本人收款,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其个人负责,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1月22日向被告德枫五金支付货款98350元及125344.9元。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被告德枫五金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任何货物,导致涉案工程的施工材料由实际施工人(赖德开等班组)自行购买及用于完成工程建设,被告拒绝供货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其应当向原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德枫五金在提交答辩期间,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一、本案原告华源水电与被告德枫五金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在原告公司签订,也就是在韶关市武江区签订,根据《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韶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德枫五金已约定了合同纠纷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二、本案原告主张的《购销合同》的款项,在另案原告是韶关市曲江区万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源水电、李昌雄、邱德华、叶雄一案【(2020)粤0203民初1698号】中提出一并抵扣沙石材料款。目前该案正在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因此将本案移送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跟家里与查清事实,有利于法院审理。
三、退一步说,根据《购销合同》第四行明确约定是因为“韶关市武江区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需要,因此涉及不动产建设工程的案件,也应当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本案移送不动产所在地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购销合同》首先系先由被告德枫五金草拟,经原告华源水电审核无误后,由被告德枫五金先行签名及盖章后送至原告华源水电公司签名及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之规定,合同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名、盖章时成立。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应为原告华源水电公司,其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韶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被告德枫五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德枫五金经营部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伍尚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华娟
书 记 员 夏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