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韶关市曲江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松山下村委新小江村。
法定代表人:雷剑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朋,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雄,广东德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沙洲路43号碧岛华庭2幢1层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郑邦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钢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若诗,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钢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若诗,广东众同信(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0)粤0203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韶关市曲江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韶关市曲江区**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韶关市曲江区**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韶关市曲江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多预交的445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晓巍
审 判 员 神玉嫦
审 判 员 赖洁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美园
书 记 员 李馨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