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22民初1047号
原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428Y。
法定代表人:郑邦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强,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若诗,系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13。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系被告***的父亲),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自来水厂家属区。
被告: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532GE37N。
法定代表人:王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载龙,系广东循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2MA52WKW6X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14。
第三人:***,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10。
原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强、欧阳若诗,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强,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载龙、龚冰,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被告***、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2019年7月9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以自负盈亏的方式承包甲方中标承建的韶关市武江区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并负责具体施工,乙方承担支付工人(农民工)工资、工程项目材料款等责任,还约定乙方在承包期间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必须为甲方。同日,被告***出具《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承诺书》,承诺足额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实际是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临时工,其除了保管项目印章外,既未对外签订工程转包合同,未参与处理案涉工程的任何决策,也未经手过案涉工程的承包款,上述合同只是一份未实际履行的形式合同。
2019年9月1日,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韶关市武江区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韶关市武江区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劳务分包给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约定:韶关市武江区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造价约258万元,最终以实际结算量为准。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0月15日、12月4日、12月23日分三笔共向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258万元。被告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该款项扣除税费后又将该款转给了被告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实际是又将韶关市武江区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转包给了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与第三人***签订《施工合同》,同时由第三人对案涉工程进行组织施工,施工期间招用了大量的农民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竣工,但至今尚未完全通过验收,现仍处验收结算阶段。由于被告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取劳务费后未将农民工工资进行全额发放,进而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的不良事件。2020年5月6日,建设方韶关市武江区********从维稳出发向原告发出《约谈函》,要求原告尽快解决武江区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民工欠薪问题。在韶关市武江区********等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原告与第三人***等八个班组签订了《韶关市武江区2018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龙归镇)工人班组剩余工资、班组提供周转材料费及机械使用费用支付协议》,约定由原告向***等八个班组先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等,根据韶关市武江区********的指示及该协议的约定,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在武江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向第三人垫付工人工资现金900000元,又于2020年5月30日垫付工人工资现金250000元,共计垫付农民工工资现金1150000元,解决了农民工欠薪问题。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11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115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所有款项返还之日止);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承包、转包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按月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足额拨付到分包单位开设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劳动者工资总额的,开户单位应当按时补足。”本案案涉工程,从发包方到总承包方再到各受让方、施工方,都不同程度地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对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足额发放以及需要由原告垫付弥补的后果均存在过错,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被告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合同承包价款258万元(含税费)后挪用、转移资金,未按约定及时与实际施工人***结付工程款,这是造成上述后果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返还垫付款的直接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以及雇主对雇员支付报酬的义务,韶关市武江区********、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共五个主体,均有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义务,因此,在由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承担原告垫付款的同时,其他四个主体(含原告)也应按平均额承担返还义务,返还金额为1150000元÷5=230000元。但因原告未起诉韶关市武江区********和***,应按原告放弃权利处理。因此被告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23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至于被告***,其既未经手案涉承包款,也未对外签订工程转包合同,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决策和建设环节,不应承担返还垫付款的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一项,因原告本身就存在过错并负有垫付义务,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农民工工资垫付款1150000元。被告韶关市南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其中23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5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韶关市三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炳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钟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