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韶关市联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33民初889之二
原告:韶关市联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韶****。
法定代表人:陈秀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浩,韶关市浈江区车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郑邦潘。
被告:***,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铁矿家属楼403房。公民身份号码:440************011。
原告韶关市联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联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联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由原告韶关市联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英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衍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