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722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渡江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153941637C(1-2)。
法定代表人:罗云,该公司经理。
***与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枞阳县白湖乡山河村民委员会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722执3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华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