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22执539号
安庆市蓝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赵贵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7)皖072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108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563元。
恢复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微量银行存款(已冻结),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向枞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
4、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8日通过面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108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新辉
审判员 尹冬壮
审判员 胡孝伟
书记员 谢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