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22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第三人: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渡江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539416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4)枞民初字第01189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6日以(2014)枞执字第00548-1号执行裁定书向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枞阳县义津房地产管理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工程款90万元。 2014年农历腊月底,枞阳县义津房地产管理所拨付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00万元,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经本院同意,擅自将本院协助扣留、提取工程款支付***,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责令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通知书送达日起10日内追回擅自支付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款项535000元,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追回案件款,本院于同年8月7日裁定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535000元,并依法对该公司所有的位于枞阳镇渡江路16号20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枞阳字第××号、面积301.55㎡)进行查封。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本院遂委托铜陵蓝天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33.86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第三人枞阳县湖滨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枞阳镇渡江路16号201室房产(证号房地权枞阳字第××号、面积301.5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