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122民初2257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35433363,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廖伟,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阮红耀
审判员 阮红玲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