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7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邱高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鄂州市滨湖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州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莱特公司)、原审被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2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鄂州二医院上诉称:2019年8月1日,伯莱特公司以与鄂州二医院、嘉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伯莱特公司起诉请求被告给付货币,伯莱特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本案应移送至伯莱特公司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9)鄂0704民初2498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伯莱特公司未答辩。
原审被告嘉禾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伯莱特公司以嘉禾公司、鄂州二医院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为由,将其与嘉禾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消防工程施工相关资料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伯莱特公司与嘉禾公司之间的《消防工程承包合同》、嘉禾公司向伯莱特公司支付工程款、停窝工损失、欠款等;判令鄂州二医院在其欠付嘉禾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伯莱特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故伯莱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仅包括嘉禾公司履行《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也包括履行《消防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故一审法院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案涉《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鄂州市鄂城区,案涉工程所在地鄂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伯莱特公司因本案向鄂城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鄂州二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鄂州二医院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红春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宋光亮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