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7407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4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廖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丹,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钟丛宝,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钟丛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钟丛宝银行存款1,000,000元,并于2020年6月10日提供担保,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价值1,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钟丛宝银行存款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丽鹏
人民陪审员 王泉旺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冉珺
书记员董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