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122民初564号
申请人:***,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
被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335433363,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龙源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廖伟。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内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少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