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民初1740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廖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耿,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丹,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丛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向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钟丛宝银行存款1,000,000元,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提供保全价值1,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鄂1122民初5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钟丛宝以及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将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2×××50)、光大银行账户(账号08×××66)、兴业银行账户(账号41×××50)予以冻结。
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认为其被冻结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2×××50)的金额已超1,000,000元,而红安县人民法院冻结其三个银行账号,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故申请继续冻结其工商银行账户(账号32×××50)1,000,000元资金,对其光大银行账户(账号08×××66)、兴业银行账户(账号41×××50)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伯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光大银行账户(账号08×××66)、兴业银行账户(账号41×××5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丽鹏
人民陪审员 周 鸣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冉珺
书记员董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