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7015号之一
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台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东海大道576号3楼。
法定代表人:孙保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律学、王红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台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春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雷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