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5民初7075号
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盾,。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华润中央公园一期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
被告:武汉中阳盛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30号第2栋407、409室。
法定代表人:钱爱萍。
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华润中央公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被告武汉中阳盛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莱特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37元。
审 判 员 董泽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丹
书 记 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