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22民初44号
原告马景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恒,男。
被告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林,男。
被告***,男4。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平,男。
原告马景林与被告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5)府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马景林不服,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6日作出(2016)陕08民终2486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如下:一、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9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景林于2017年4月6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景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景林撤回对被告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马景林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霞
代理审判员 赵 琴
人民陪审员 王银树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