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与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辖终6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景林,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府谷县三道沟乡后阳湾村。
法定代表人XX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榆林市府谷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3民初98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马景林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3年11月间已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结算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50000元,并写有欠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上诉人在住所地以欠条要求支付劳务费并无不妥。若本案在府谷法院或榆林中院得不到公正的审理,由于上诉人在该两个法院都进行过诉讼。审理过程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一方,存在着明显的审理不公。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继续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受聘于被上诉人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欠劳务费用之欠条系基于雇佣合同关系之法律基础而形成的,故本案确定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的案由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确认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移送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