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化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240817XXXX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240817XXXX账户内存款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扣划被执行人府谷县常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10240817XXXX账户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001967354052502343账户内。******
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举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