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昌华盛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周达,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州昌华盛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冢子庄村。
经营者:闵雪斌。
原审被告:淄博雪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马尚街道办事处心环东路宏程金融中心1505-1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昌,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兴义南路88号6-4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涛。
原审被告:九龙坡区皓华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乐园村10社1号(建材市场石材区B-7)。
经营者:余晖。
原审被告: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5号1幢12-16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强。
上诉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州昌华
盛五金建材销售经营部及原审被告淄博雪桥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源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九龙坡区皓华石材厂、重庆广极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3民初394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案涉主体较多,争议较大,上诉人作为票据的承兑方,上诉人的陈述、质证等情况对于本案有着重大影响。同时,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或由票据支付地,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也可由票据支付地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淄博雪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侯 康
审 判 员  胡晓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艳艳
书 记 员  范 蕊